《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 | 原《管理制度》条款 | 修订后《管理制度》条款 |
1 | 《管理制度》中“股东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 | |
2 |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3 |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 删除(序号顺延) |
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
5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删除(序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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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