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草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 | 原《实施细则》条款 | 修订后《实施细则》条款 |
1 | 《实施细则》中“股东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 | |
2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指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3 |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
4 |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
5 |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五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
6 |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按照前述选举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执行。 | 删除(序号顺延) |
序号
序号 | 原《实施细则》条款 | 修订后《实施细则》条款 |
7 | 第八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 第七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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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