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698证券简称:沈阳化工公告编号:
2025-030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朱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6人,代表股份229,454,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9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9,013,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4人,代表股份10,441,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5人,代表股份10,791,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4人,代表股份10,441,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1)《关于子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26,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711%;反对1,6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42%;弃权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26,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711%;反对1,6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42%;弃权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2)《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补充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208,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338%;反对1,5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31%;弃权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08,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38%;反对1,5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31%;弃权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3)《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919,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49%;反对2,4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1%;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55,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018%;反对2,4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328%;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5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汝轩庞羽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