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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24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法院强制变卖、变现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甘0102执恢451号《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9000000股股票强制变卖、变现告知函》,获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持有的公司9,000,000股股票进行司法处置,对其中3,200,000股股票进行集合竞价处置,剩余的5,800,000股股票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强制变价、变卖、变现。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所持股份将被法院强制变卖、变现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太矿业持有公司股份32,177,29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9.95%,所持股份中已质押股份26,500,000股,被司法标记股份26,500,000股,被司法冻结股份5,677,295股。

(二)本次将被法院强制变卖、变现的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拟被强制变价、变卖、变现股份数量(股)占其与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否为限售股及限售类型执行人原因
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9,000,00017.39%2.78%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2020)甘兰公强执字第10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
合计9,000,00017.39%2.78%

(三)本次股份被法院强制变卖、变现的原因

亚太矿业及其关联方甘肃亚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兰州万佳置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其他案由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公证处作出的(2020)甘兰公强执字第10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亚太矿业持有的公司9,000,000股股票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因被执行人亚太矿业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2020)甘兰公强执字第10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亚太矿业持有的9,000,000股股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中3,200,000股股票进行集合竞价,剩余的5,800,000股股票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强制变价、变卖、变现。

二、本次股份将被法院强制变卖、变现的方式

(一)集合竞价

1、股份变动原因

因被执行人亚太矿业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2020)甘兰公强执字第10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中3,200,000股股票进行集合竞价。

2、股份拟变动情况

(1)拟变动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股票变动数量及比例:3,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

(3)股份变动方式:集合竞价

(4)股份变动价格:根据处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5)股份变动期间:一个月内

(二)司法拍卖

除本次将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集合竞价方式处置的3,200,000股股票外,剩余的5,800,000股股票将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强制变价、变卖、变现。网络司法拍卖的具体时间及起拍价格等尚未确定,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及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变动

情况以最终法院执行为准。

2、本次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将导致亚太矿业的持股比例降低,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的表决权比例降低,进而导致实际控制人陈志健先生及陈少凤女士持有的控制权比例降低,但目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及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亚太矿业所持质押股份均于2023年8月27日之前被质押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同时完成信息披露。本次亚太矿业因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760,9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1%,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0股(已将51,760,995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委托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累计质押股份44,757,200股,占其与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86.47%,占公司总股本的13.85%;累计冻结和标记的股份41,434,495股,占其与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80.05%,占公司总股本的12.82%。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太矿业除上述将被法院强制执行的9,000,000股股票外,尚有5,677,295 股股票可能被法院强制变价、变卖、变现。

6、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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