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襄阳轴承: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7

证券代码:000678 证券简称:襄阳轴承 公告编号:2025-021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形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97号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少兵

6、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69人,代表股份213,371,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2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67人,代表股份

213,343,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18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7人,代表股份1,812,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5人,代表股份1,784,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84,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1%;

反对131,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563%;

反对131,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6%;

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81%。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80,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1%;

反对135,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136%;

7.4532%;

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33%。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83,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5%;

反对134,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791%;

反对134,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80%;

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9%。

4、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79,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7%;

反对136,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750%;

反对136,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49%;

弃权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02%。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74,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5%;反对132,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102%;

反对132,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08%;

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90%。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770,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5%;

反对131,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

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675%;

反对131,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67%;

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59%。

关联股东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7、审议通过《关于与三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773,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3%;

反对133,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弃权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440%;

反对133,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49%;

弃权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1%。

关联股东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综合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74,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4%;

反对131,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8%;

弃权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991%;

反对131,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11%;

弃权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7%。

9、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7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

反对133,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弃权6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495%;

7.3373%;

弃权6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琬红 史毓杰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通过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