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5-038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14:3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38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1幢E单元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锋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570,772,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6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55,155,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2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15,617,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27,529,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1,912,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人,代表股份15,617,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1%。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和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69,494,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1%;反对1,12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弃权152,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51,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577%;反对1,12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90%;弃权152,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3%。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69,494,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1%;反对1,12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弃权152,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51,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577%;反对1,12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90%;弃权152,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69,583,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7%;反对1,125,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40,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14%;反对1,125,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5%;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569,470,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0%;反对1,15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弃权14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同意26,227,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19%;反对1,15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74%;弃权14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569,494,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1%;反对1,12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弃权152,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51,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577%;反对1,12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90%;弃权152,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69,473,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3%;反对1,15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弃权14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3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96%;反对1,15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74%;弃权14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565,53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3%;反对5,093,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5%;弃权14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91,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734%;反对5,093,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36%;弃权14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65,53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3%;反对5,093,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5%;弃权14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91,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734%;反对5,093,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36%;弃权14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569,470,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0%;反对1,157,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8%;弃权1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7,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19%;反对1,157,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46%;弃权1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4%。表决结果:表决通过。10、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569,398,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2%;反对1,14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2%;弃权2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5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75%;反对1,14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12%;弃权2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1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同意569,591,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0%;反对1,11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4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87%;反对1,11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63%;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二)累积投票表决情况
1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俞锋先生、俞小峰女士、解硕荣先生、刘
宗虎先生、瞿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通过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选举情况如下:
12.01选举俞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69,09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5,8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9%。是否当选:是
12.02选举俞小峰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69,096,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5,85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8%。
是否当选:是
12.03选举解硕荣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69,09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5,852,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71%。
是否当选:是
12.04选举刘宗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69,095,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
同意股份数:25,852,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71%。
是否当选:是
12.05选举瞿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69,09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5,85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71%。
是否当选:是
1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杜健女士、李琛女士、刘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通过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选举情况如下:
13.01选举杜健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92,920,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9,677,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522%。
是否当选:是
13.02选举李琛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57,182,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
同意股份数:13,93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334%。
是否当选:是
13.03选举刘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57,182,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939,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334%。
是否当选:是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李燕、张帆影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