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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鸿: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 ST金鸿 公告编号:2025-042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5月19日 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郭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2,191,68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408,797股的22.36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2,175,90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15,78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292,536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97%。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8,47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00%;反对2,90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4%;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79,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160%;反对2,90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74%;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6%。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8,57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37%;反对2,81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8%;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75,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739%;反对2,81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95%;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6%。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532,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56%;反对2,85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49%;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3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949%;反对2,85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685%;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57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37%;反对2,99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51%;弃权6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75,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739%;反对2,99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835%;弃权6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2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47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00%;反对2,90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4%;

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79,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160%;反对2,90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74%;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28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05%;反对2,956,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8%;弃权9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81,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697%;反对2,956,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31%;弃权9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2%。

(七)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8,47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00%;反对2,90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4%;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79,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160%;反对2,90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74%;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398,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79%;反对3,61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35%;弃权1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1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99,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137%;反对3,61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79%;弃权1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398,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79%;反对3,61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35%;弃权1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99,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137%;反对3,61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79%;弃权1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果、炼峻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签字盖章页;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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