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2024年度)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2025年第二次(2024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23年10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4年1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2024年度)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2025年第二次(2024年度)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会计信息,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2024年度)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2025年第二次(2024年度)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