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或“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82,233.5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
如无特别说明,本论证分析报告所述词语或简称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含义相同。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及消费结构的升级,我国饮料行业整体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2022年我国饮料市场规模达到12,478亿元。随着消费水平提升和健康意识的增强,饮料消费场景进一步多元化,诉求愈发细致,从单一的解渴需求到社交、运动、美容、提神等多种需求,不仅要口味多元化,还要营养丰富和改善身体机能,饮料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据Euromonitor数据,2021年我国软饮料行业市场规模为5,829亿元,同比增长5.9%。预计2026年软饮料行业市场规模将突破7,600亿元,2021-2026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5.6%。饮料行业的良好前景为饮料包装和饮料灌装代加工带来了市场空间。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碳酸饮料、热灌装饮料、饮用水和啤酒包装用 PET 瓶、PET 瓶胚、标签、外包装薄膜、胶罐的生产与销售,并同时为企业提供碳酸饮料、饮用水、无菌灌装、热灌装饮料代加工灌装服务,主要客户为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乐百氏和华润怡宝等大型饮料生产企业。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沉淀,公司在饮料包装领域掌握了关键技术,公司是目前国内生产规模位居前列的饮料包装企业之一,也是生产能力位居前列的饮料代加工(OEM)企业之一。公司具有较
为完整的饮料塑料包装、代工产业链。随着饮料市场消费者需求更加多元化,目前公司部分子公司产品较为单一,无法满足客户产品多样化和全产业链的需求,不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和可持续的发展。同时,公司部分生产设备较为陈旧,一些设备已经使用十五年以上,能耗及维护费用较高,加大了公司的生产成本。面对前景广阔的市场前景,公司必须紧跟客户需求,加强产品及技术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产品和配套服务,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改善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除了能够为公司研发、优化生产工艺等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还将有利于缓解公司运营资金压力,减少财务费用支出,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本结构,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能力,改善公司的盈利能力。
2、有利于提高公司抵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受制于资金规模,公司业务发展波动较大。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净资产为21,511.65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73,976.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加,流动资金规模将大幅增加,财务状况可大幅改善,有助于提高公司抵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拓展公司融资方式,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公司自2010年12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4.83亿元后,未进行过资本市场再融资,主要依靠自身经营积累和银行借款经营发展,融资方式较为单一。2021年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占比分别为78.44%、84.94%、
86.72%及88.45%,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保持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和日常营运资金需求,公司整体负债规模和负债中流动负债占比相对较高,尽管公司努力压缩有息债务、削减利息支出,目前财务压力仍然较大,且对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公司资产负债率将大幅降低,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负债规模,提升财务稳健性水平。
2、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及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的需要
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营运资金得到补充,将有效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为公司未来业务开拓及业绩的增长提供有力保障,保证经营活动平稳、健康进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增加流动资金的稳定性、充足性,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巽震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对象以现金全额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为1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5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深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巽震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对象只有1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巽震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陕西新丝路进取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新丝路”)直接持有股公司股份的比例为15.7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鉴于新丝路之执行事务合伙人陕西仁创科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创科能”)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故此,公司目前认定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巽震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余蒂明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巽震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9、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和“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321,224,764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
(3)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
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公司本次发行系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述规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2024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深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尚需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及相关议案,且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方案的实施将增加公司货币资金持有量,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改善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抵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将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
(1)假设本次发行于2025年6月底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该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本次发行在预案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不进行分红,不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4)公司总股本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1,285,702,52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
(5)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82,233.54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假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21,224,764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1,606,927,284股。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7)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25.6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988.43万元。假设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相较2023年持平;在预测2025年度业绩增长幅度时,以2024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为准,以持平、增长10%(减少亏损10%)、增长20%(减少亏损20%)进行预测。上述假设不构成盈利预测。
(8)未考虑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9)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10)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4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情况如下表:
项目 | 2024年度/2024.12.31 | 2025年度/2025.12.31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总股本(股) | 1,285,702,520 | 1,285,702,520 | 1,606,927,284 |
假设情形(1): 2025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2024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持平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7,025.66 | -7,025.66 | -7,025.6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2,988.43 | -12,988.43 | -12,988.43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5 | -0.05 | -0.04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5 | -0.05 | -0.0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10 | -0.0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10 | -0.08 |
假设情形(2): 2025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归属于普通 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10%(减少亏损1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7,025.66 | -6,323.09 | -6,323.0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2,988.43 | -11,689.59 | -11,689.5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5 | -0.05 | -0.04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5 | -0.05 | -0.0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09 | -0.0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09 | -0.07 |
假设情形(3): 2025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归属于普通 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20%(减少亏损2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7,025.66 | -5,620.53 | -5,620.5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2,988.43 | -10,390.74 | -10,390.7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5 | -0.04 | -0.0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5 | -0.04 | -0.0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08 | -0.0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08 | -0.06 |
注:上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得出。
3、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运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参见《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旨在补充长期发展所需要的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未来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相关储备。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1、公司为有效防范摊薄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提高经营业绩和未来回报能力拟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保护投资者利益,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
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提升公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控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营运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将充分利用本次募集资金的良好契机,进一步优化自身资本结构,改善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效率,增强公司竞争力。
(3)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保证公司股东收益回报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局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而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公司控制权变更之日止。若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将由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相应的承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承诺函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公司控制权变更之日止。若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将由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相应的承诺。”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扩大公司主营业务规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