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经营发展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为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科学进行市值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经营发展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及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监督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公司其他相关部室、业务中心、生产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公司成立市值管理领导小组及市值管理工作组,具体成员组成及职责由公司拟定市值管理方案予以明确。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根据公司情况制定每年最低的分红比例,积极实施分红并适当提升分红次数和比例。通过提升股东回报,培养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投资理念。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
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及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市值形势持续低迷时,开展股份回购,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
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实现动态平衡;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包括:1.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2.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