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6月24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6月24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飞越文化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飞越”)因与大连众城文化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格致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势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蓓盈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6月24日,大连飞越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津03民初7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大连飞越文化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43名称:大连众城文化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格致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势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蓓盈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进一步核实北京华汇与天津格致关于7号地块及亚运村项目的相关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相关事项的历史沿革等,经公司组织相关方对关注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认真分析与核查,发现部分可能影响大连飞越LP权益的协议(相关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问题的回复公告》(2023-028))。
2024年5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关于建议采取司法手段向芜湖奥博等方追究各项法律责任并追讨亚运村项目10亿元投资款的临时议案》(相关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发布《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1))。
基于上述情况,原告作为被侵害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在2021年度报告、2022年度报告、2023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均披露了大连众城项目的具体情况,并在2024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诉讼工作相关进展。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确认四被告于2022年4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2.请求确认四被告于2023年3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二》无效;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43
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确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㈠《民事起诉状》;
㈡《受理案件通知书》。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