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5-021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3019),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5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鄂处罚字〔2025〕2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冉、林斌、陈志斌、冷阳、马军: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奥园美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奥园美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奥园美谷关联方情况
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奥园)为奥园美谷间接控股股东,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情形,中国奥园为奥园美谷关联方。
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
其一,1.2亿元及2.04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国奥园时任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陈志斌安排其直接下属冷阳与上市公司联系提供资金支持。冷阳与奥园
美谷时任财务总监林斌联系后,经奥园美谷时任董事兼总裁胡冉、林斌以及冷阳签字批准,奥园美谷于2021年9月14日转出资金1.2亿元、2021年9月16日转出资金2.04亿元至中国奥园关联方。其二,4.74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9月30日,中国奥园通过其子公司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弦)分两笔向上市公司子公司广州奥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奥妍)转入4.74亿元。2021年10月1日,广州奥妍又分两笔转出4.74亿元至深圳凯弦。2021年,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谷资金最高时点金额4.74亿元,累计金额7.98亿元,累计占用资金占奥园美谷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0.08%。目前,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谷资金情况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奥园美谷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银行回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奥园美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案涉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涉嫌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胡冉作为奥园美谷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裁知悉7.98亿元资金占用情况,参与资金划转,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斌作为奥园美谷时任财务总监,知悉7.98亿元资金占用情况,参与资金划转,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军作为奥园美谷时任董事长在知悉奥园美谷7.98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时,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冷阳作为奥园美谷时任监事、中国奥园总裁助理兼财务中心经理,知悉7.98亿元资金占用情况,按陈志斌要求与林斌联系,安排占用资金转出路径、参与资金划转,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奥园美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志斌作为时任中国奥园时任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知悉7.98亿元资金占用情况,安排其中国奥园直接下属冷阳与上市公司联系提供资金支持,构成组织、参与、实施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责令奥园美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万元;
二、对胡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
三、对林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
四、对陈志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
五、对冷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
六、对马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均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日,除控股子公司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尚在停产外,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正常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中。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加强并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