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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专项核查意见目录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2-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3-
三、核查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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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致: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或“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焦作万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所对焦作万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2.本所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以及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4.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焦作万方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焦作万方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报送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焦作万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如下:
1.2010年1月13日,焦作万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议案》,焦作万方为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以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3年
月
日,焦作万方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和规则的议案》,焦作万方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按照该制度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焦作万方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在本次交易中,焦作万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如下:
1.上市公司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本次交易事项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
3.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4.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与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核查意见
1.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申报工作,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专项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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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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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川鹏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