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向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
99.4375%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财务顾问协办人:
李晨 | 汪颢 | 鲍严平 |
财务顾问主办人:
秦敬林 | 刘家琛 |
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 ||
马青海 |
内核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 ||
李宁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王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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