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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声誉时,对责任人采取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

(六)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责任人改正并做书面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赔偿损失;

(四)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上述责任追究的形式。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事故原因确系故意或重大疏忽等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非故意或未能正确验证而造成的;

5.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保

障其陈述或申辩的权利。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该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涉及责任追究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并出具书面撤销处理决定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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