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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沟通,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

(三)在投资者中建立公司诚信度,倡导理性投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提高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

(五)多渠道听取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电话咨询;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与投资者一对一沟通;

(九)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公司集中向证券分析师介绍公司发展战略、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使投资者准确把握公司真实情况);

(十一)路演;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及其他新媒体平台;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配备专人负责接听接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将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于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除非经过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协助、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有责任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注意尚未公开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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