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ST中迪 公告编号:2025-56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远程会议时间:2025年5月13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
2025年5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远程会议结合网络投票。
3、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7日。
4、召集人: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珺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3名,代表股份85,419,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28.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72,4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24.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1名,代表股份13,005,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4.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依法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就以下提案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审议《关于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84,31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71%;
反对1,028,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20%;
弃权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169,2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25%;
反对1,028,77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21%;
弃权77,1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54%。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核销部分坏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84,392,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80%;
反对1,025,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20%;
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47,3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80%;
反对1,025,57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18%;
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2%。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4,39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80%;反对1,027,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47,5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80%;反对1,027,57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84,39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80%;反对1,027,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47,5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80%;反对1,027,57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84,39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80%;反对1,027,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47,5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80%;反对1,027,57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84,392,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80%;反对1,027,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247,5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80%;反对1,027,57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同意84,31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71%;反对1,028,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20%;弃权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9%。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169,2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25%;反对1,028,77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21%;弃权77,1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54%。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84,334,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73%;反对1,085,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189,8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40%;反对1,085,27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关于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同意84,31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71%;反对1,028,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20%;弃权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9%。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169,2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25%;反对1,028,77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21%;弃权77,1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54%。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十)审议《关于公司关联方财务资助展期并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3,080,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1.63%;
反对1,117,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83%;
弃权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5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080,2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1.63%;
反对1,117,77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83%;
弃权77,1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54%。
关联股东广东润鸿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84,305,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70%;
反对1,114,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3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160,5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19%;
反对1,114,57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8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鑫、王丽。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