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实施山南市泽当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暨新增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排水公司与关联方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有利于各方通过优势互补推动山南市泽当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顺利实施。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子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实施山南市泽当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暨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姜玉梅 潘席龙 王新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