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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8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德龙汇能 公告编号:2025-041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立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4,950万元及按照年7%标准,自2023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曲靖市马龙区盛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能燃气”)2024年度净利润未达到1,500万元,触发公司与高戈、艾雪、郝梦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业绩承诺股权回购约定,原股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回购公司持有的盛能燃气剩余股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5年4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曲靖市马龙区盛能燃气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截至目前,公司仅收到高戈支付的股权款2,060万元,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公司特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25年5月26日收到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5)川01民初523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高戈

被告二:艾雪

被告三:郝梦宇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人民币149,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年7%标准,自2023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至起诉前的2025年5月20日上述本息暂计共170,917,411元;

2、判令被告一以其质押的曲靖市马龙区盛能燃气有限公司5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9,180万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用于清偿原告债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2023年3月29日,三被告、盛能燃气与原告签订《关于曲靖市马龙区盛能燃气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转协议”),约定由三被告将标的公司共计7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1.701亿元。转让完成后,原告持有标的公司70%的股权,被告一持有标的公司30%的股权,被告二、被告三不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

股转协议第2.6.3条对于三被告回购原告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事宜约定如下:

第2.6.3.1条针对回购条件约定:承诺期内(即2023年—2025年三年内),任一会计年度当期经审计实际净利润低于1500万元,收购方有权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要求原股东回购收购方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权;

第2.6.3.2条针对回购方法约定:任一或者全部原股东按照收购方已经支付的收购款本金加年化7%单利利息回购收购方所持标的公司70%股权,回购对价=Σ收购方已支付的各期股权款×(1+【单利7%】×已支付天数÷365)。

根据四川省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24日出具的川华信审(2025)第0445号《曲靖市马龙区盛能燃气有限公司2024年度年报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未达到1500万元,股转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已确定成就,三被告应当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标的公司70%股权的回购款(扣除被告一已先行支付的回购款),被告一应当以其向原告提供质押的标的公司股权的处置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相应债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公告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小额诉讼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在盛能燃气经营业绩触发股权回购约定后,公司及时函告原股东履行回购义务,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推进原股东回购事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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