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不会导致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 项目名称 | 影响金额 | ||
调整前 | 调整数 | 调整后 | |
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 | |||
营业成本 | 9,150,312,640.74 | 88,247,974.30 | 9,238,560,615.04 |
销售费用 | 230,571,186.60 | -88,247,974.30 | 142,323,212.30 |
2023年度母公司利润表 | |||
营业成本 | 2,860,201,219.79 | 17,021,842.01 | 2,877,223,061.80 |
销售费用 | 37,348,009.82 | -17,021,842.01 | 20,326,167.81 |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