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及增加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3月4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见证律师:竞帆律师事务所,王正文、崔浩律师 6、主持人:董事长安平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2,750,697,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9.67%。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50,697,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50,697,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50,697,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9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09年末公司总股本3,067,615,959 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2.00元(含税),派现金共计: 613,523,191.80元;2009年度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2,750,697,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截至2009年度未,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为本公司提供了15年的审计服务,在此期间,该所及其审计人员的工作勤勉尽责,得到了公司各方面的肯定。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仍续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的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由董事会参照以前年度标准与其具体协商。 表决情况:同意2,750,697,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企业收取矿产资源使用费的议案》; 1、向本公司子公司青海盐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本公司持股49.09%,本公司子公司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0.91%)的收费情况: 本公司按2010年发展公司的产量收取矿产资源使用费用,计价原则:继续仍按照每生产一吨氯化钾向本公司支付305元,发展公司2010年计划产量为120万吨,根据计价原则发展公司2010年向本公司交纳的矿产资源使用费用为3.66亿元。具体金额按其实际产量计算。 2、向本公司子公司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钾肥”,本 公司持股30.6%)及其所属企业的收费情况: 盐湖钾肥2010年因计划产量较高资源不足及所属公司生产需要,根据2010年产量安排,盐湖钾肥及所属公司青海晶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达公司”,盐湖钾肥持股73.2%)、青海盐湖三元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盐湖钾肥持股57%)、青海盐湖元通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公司”,三元钾肥持股51%)2010年继续通过发展公司向本公司采购光卤石及卤水。根据计划总产量和各公司产量安排,2009年盐湖钾肥及所属公司需使用本公司光卤石及卤水资源分别为:盐湖钾肥1500万卤水,80万吨光卤石;晶达公司:270万方卤水;三元公司:光卤石120万吨;元通公司:400万吨光卤石。卤水,光卤石,氯化钾生产折算比例实际为:60立方米卤水生产10吨光卤石,10吨光卤石生产1吨氯化钾。计价原则:按照每生产一吨氯化钾向本公司支付305元;根据以上交易量,2010年预计此交易发生金额为2.739亿元。具体金额按其实际使用量计算。 以上两项交易合计发生金额约为6.389亿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若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与上述关联公司签署相关协议。 本交易期限为一年。 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中化股份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053,044,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改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因公司监事宋世新向监事会提出辞职申请,改选王德胜先生为公司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王德胜,男,196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律师。2001年12月至2008年8月在竞帆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合伙人),同时被聘为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8年9月至今任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法律顾问室副主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2,750,697,4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竞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正文、崔浩 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王正文、崔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一)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 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