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该解释文件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三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根据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的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公司需要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数据,预计不会对本报告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
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公司不涉及追溯调整事项,无需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遵照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