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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A: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7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5-028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无新增、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14:3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09:15—09:25,0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同日0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宏远路1号宏远大厦十四楼宏远房地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明轩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名,代表股份数量127,359,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8,280,604股的比例为19.9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84名,代表股份数量20,317,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8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第1至第5项提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第6项提案。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
总表决145,301,59698.39%2,299,3001.56%76,5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17,941,88988.3067%2,299,30011.3167%76,5000.3765%

注:总表决情况对应行的“占比”是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对应行的“占比”是指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为采用列表等简明方式进行披露表决结果,其它提案的表决情况中的“占比”同上述释义,股份数的单位均为:股。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
总表决145,299,99698.39%2,299,2001.56%78,2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17,940,28988.2989%2,299,20011.3162%78,2000.3849%

3.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
总表决145,342,39698.42%2,296,9001.56%38,1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17,982,68988.5076%2,296,90011.3049%38,1000.1875%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
总表决145,300,89698.39%2,335,4001.58%41,1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17,941,18988.3033%2,335,40011.4944%41,1000.2023%

5.关于聘任202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
总表决145,296,39698.39%2,300,0001.56%81,0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17,936,68988.2811%2,300,00011.3202%81,0000.3987%

6.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
总表决144,848,49698.08%2,718,9001.84%110,0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17,488,78986.0767%2,718,90013.3819%110,0000.5414%

本项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治烈、陈必成

3.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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