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证券简称:新大洲A公告编号:临2025-03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及关联人为上海新大洲实业有限公司借
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若本次担保实施,本公司经审批对外担保总额将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及关联人为上海新大洲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实业”)向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托”)申请借款1亿元人民币,借款总期限不超过24个月,借款可分期发放,单期借款的期限均为12个月。本公司、关联人王文锋先生为上述上海实业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45.6611%合伙份额的大连光曜致新舒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光曜”)以持有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百傲化学,证券代码:603360.SH,以下简称“百傲化学”)流通股为上述上海实业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1.关联关系说明:
王文锋先生同为本公司及大连和升的实际控制人,王文锋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情形,王文锋先生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董事长韩东丰先生担任大连和升董事,董事袁伟先生现担任大连和升副总裁,韩东丰先生和袁伟先生为关联董事。2.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三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韩东丰先生、袁伟先生在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除本公司和借款人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外,其他参与主体均需履行程序获得相关批准和授权。上述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姓名:王文锋
关联关系:王文锋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锋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情形,王文锋先生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王文锋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质押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连光曜致新舒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35号4层2263室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惠红湖(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9005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MACJFBUF1P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历史沿革及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大连光曜成立于2023年,主要从事投资活动等业务,公司发展稳定。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大连光曜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69,015,757.84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净资产1,711,793,535.62元,总资产2,011,829,035.62元。3.大连光曜不是失信被执行人。4.质押担保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连光曜持有的百傲化学股权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存在质押的情况,具体如下:
资产名称 | 总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已质押股数(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受限的具体原因 |
大连光曜持有的百傲化学股权 | 130,294,042 | 25.83% | 54,636,587 | 41.93% | 质押 |
大连光曜拟以其持有的百傲化学股权未质押部分的股权为上海实业向重庆信托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新大洲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2年
月
日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
号
幢
楼
室
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升实业有限公司
和升实业有限公司100%
100%大连和盈创展实业有限公司
大连和盈创展实业有限公司100%
100%大连光曜致新舒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大连光曜致新舒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0023%(执行事务合伙人)
0.0023%(执行事务合伙人)
金惠红湖(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金惠红湖(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45.6611%
45.6611%60%
60%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
100%80%
80%
22.3739%
法定代表人:蔡军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餐饮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水产品,食用农产品,农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服装服饰,日用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与本公司的关系:上海实业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单位金额:人民币元)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5,712,694.34 | 5,826,154.10 |
负债总额 | 94,327.43 | 34,390.08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 | - |
流动负债总额 | 94,327.43 | 34,390.08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 | - | - |
归属母公司净资产 | 5,618,366.91 | 5,791,764.02 |
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3年度(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26,715.60 | 162,765.40 |
利润总额 | -173,397.11 | -1,033,371.03 |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 -173,397.11 | -1,033,371.03 |
截至2024年9月末,上海实业的资产负债率为1.6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100%
100%
上海新大洲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新大洲实业有限公司100%
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B级。上海实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担保暨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托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1.相关主体信息贷款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上海新大洲实业有限公司保证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锋出质人:大连光曜致新舒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信托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种类:中期借款。
(2)借款用途:用于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缴纳税款及补充运营资金
(3)借款币种及金额:借款的币种为人民币。借款金额为不超过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借款分期发放,每期借款的实际借款金额以双方届时签署的《信托借款确认函》所载金额为准。
借款资金来源于“重信?天权25011?聚鑫3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信托计划将分期发行成立并以单期信托募集的部分信托资金发放对应期次的借款。前款载明的借款总金额为暂定数额,具体以实际发放的借款金额为准。
(4)借款利率
执行固定利率,借款年利率按合同签署日前一工作日执行,即按单利方式计算的年利率为:9.5%/年。日利率为年利率/360。借款期限内,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不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5)借款期限:1)合同项下借款总期限不超过24个月,起算日以第1期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2)合同项下的借款分期发放,单期借款的期限均为12个月。
如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前偿还完毕单期借款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则该期借款期限提前到期;如合同项下各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已提前偿还完毕,则合同项下的借款总期限提前到期。
(6)还本付息的时间及方式按季结息,于每自然季度末月第20日结息并支付借款利息。分期偿还本金,偿还计划是:借款人应于每期借款到期日偿还该期借款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剩余借款利息。各期借款存续期限不应短于各期借款发放之日起届满6个月(含当日)。若各期借款发放之日起满6个月(含当日)后,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已收取的利息及违约金等(如有)概不退还、亦不用于抵扣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若各期借款发放之日起未满6个月,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同时,贷款人有权以该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日至该期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期满6个月之日期间的实际自然日天数计算的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时,贷款人已收取的利息及违约金(如有)概不退还、亦不用于抵扣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特别约定:前述约定仅适用于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情形,如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不适用前述约定。
(7)借款担保: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王文锋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大连光曜致新舒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所持有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百傲化学,证券代码:603360.SH)流通股提供场外质押担保,可一次性或分批办理股票质押登记,质押率不超过40%(按30日均价及质押合同签约日收盘价孰低计算)。
(二)《法人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大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主债务人或债务人)签订的《信托借款合同》及其全部补充合同或协议(以下称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保证范围
1.1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
1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最终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主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主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应付费用。
1.2乙方同意,甲方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金额),均无需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对变更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3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甲方或主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人义务。
1.4甲方有权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甲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随之转让。
1.5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乙方仍按照本合同对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无论甲方任何时候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其依照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无论届时甲方是否就转让事宜通知乙方,乙方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均不得免除。
2.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1如果主债务人违反主合同任一约定,乙方须履行保证义务。
2.2如果发生了主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的事件,乙方在甲方向其发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中要求支付的金额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中。乙方在收到前述通知后,须及时支付通知所要求的款项,而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免予支付或迟延支付。
2.3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主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主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4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乙方承诺,其向主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不应使甲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乙方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甲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乙方同意不向主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乙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如有物的担保,乙方同意不得先于甲方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了反担保,则乙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5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则乙方的担保自动转换为乙方就主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6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主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乙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另加三年。如分期履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另加三年。如遇主合同展期,则保证期间自动延长至主合同展期到期日另加三年。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乙方义务
4.1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义务。
4.2保证期间,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甲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4.3保证期间,应在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股权)转让、合资(或合
作)、减资,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4.4保证期间,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发生重大不利诉讼、被申请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4.5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5.违约责任
5.1以下情况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作出虚假陈述、声明或承诺;
(2)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到甲方在主合同及/或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担保权益;
(5)乙方违反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所签署的任一融资合同(无论该合同/协议名称表现为借款/贷款、转让回购、质押回购还是其他,只要性质为融资均属于此处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等同类或类似合同,或者违反其向甲方或其他第三人提供的任一确认函/承诺函等同类或类似函件项下的义务;或者因该等合同或函件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或进入执行;
(6)乙方发行的债券或由其承担还款/担保义务的金融产品未能按时足额兑付本金及/或利息;
(7)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5.2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或宣布上述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6.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6.1本合同的保证不受其他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的影响。主合同为数人保证时,乙方仍负有偿还主债务人全部债务的责任。
6.2甲方解除主合同或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乙方对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7.特别约定
7.1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当全额支付保证范围内债务,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但甲方同意的除外。
7.2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据本合同和法律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利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7.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甲方制作或保留的主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甲方催收债权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甲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7.4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已充分知悉主合同项下债权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以及约定的抵押、质押财产价值,并知悉在签署本合同后,还可能应债权人要求追加其他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
(1)出质人大连光曜致新舒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MACJFBUF1P)以其所持有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百傲化学,证券代码:603360.SH)流通股提供质押担保,可一次性或分批办理股票质押登记,质押率不超过40%(按30日均价及质押合同签约日收盘价孰低计算);如分次质押,单次质押的股票数量以及合计质押的股票数量均以最终实际质押情况为准。
设置预警线为主合同项下存续的各期借款本金之和的160%,平仓线为主合同项下存续的各期借款本金之和的140%。当质押担保物价值低于预警线或平仓
线时,各保证人、主债务人或其指定的经甲方认可的主体负有追加风险保证金义务以使质押担保物价值不低于预警线。
(2)保证人王文锋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同意并承诺:甲方可以选择行使其他担保权利,也可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承诺不会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不以甲方首先行使主合同项下的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主债务人及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作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
7.5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主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仍应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7.6甲方给予其他保证人责任的免除、减轻、宽限或延缓,或者放弃主合同债权项下物的担保,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对乙方的权利,乙方承诺不以此要求减轻或免除其保证责任。
7.7甲方在本合同以外,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另行设定新的担保或第三人加入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并不意味着对本合同乙方保证责任的任何减免或者变更,乙方承诺不以此要求减轻或免除其保证责任。
主合同项下债权对应的抵/质押物存在置换(包括但不限于以新的抵/质押物替换原有抵/质押物、土地转在建工程或现房等情形)、甲方同意解除全部或部分抵/质押登记等情形的,乙方同意,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乙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放弃抗辩权利且不会因此要求减轻或免除其保证责任。
7.8乙方同意甲方与其他担保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对应的抵/质押物约定的价值及价值确定的方式,无论该价值是否为抵/质押物财产的最终价值以及价值是否产生变化,乙方均承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其保证责任。
7.9乙方知道主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主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10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甲方与主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乙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乙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甲方的权利主张。甲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主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予以清偿。
7.11乙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甲方也有权参加乙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7.12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律师服务费、公证费等由乙方承担,发生甲方代为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支付。
8.权利保留
8.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8.2即使甲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甲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9.合同公证
9.1若甲方需要,本合同应向甲方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愿意直接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甲方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时,公证机关仅向主债务人核实其履约情况,不需要向乙方核实主债务人的履约情况,对主债务人的违约情形由乙方自行向主债务人了解。公证机关根据主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主债务人核查其违约事实后,即可向债权人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可凭强制执行证书直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自愿放弃诉权,并愿意直接
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9.2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12.2条款执行。10.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解释
10.1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本合同,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方可;在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所有条款继续有效。
10.2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3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根据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或处理。
10.4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1.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及费用清偿完毕时终止。
12.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与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法院判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人免费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向信托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七、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目的是为了解决缴纳税款及补充运营资金。本公司及关联人王文锋先生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重庆信托借款提供担保,大连光曜拟以其持有的百傲化学流通股为上海实业向重庆信托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均未收取任何费用,体现了对本公司子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王文锋先生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九、董事会意见被担保公司上海实业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为其向信托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并且除本公司以外,关联人免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风险可控。
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38%。
本次担保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2,839.50万元(其中包含一笔对外担保450万美元,按汇率7.31折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7.31%,超过100%;本次担保提供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2,639.5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1.9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经审批对外担保总额32,839.5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9.9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2,639.5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61%。其中,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3,289.5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01%;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为同笔担保发生,因此金额均为4,639.50万元。
十一、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