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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1日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C座7层法定代表人:熊星明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882799490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91H211000001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主要股东:供销总社全资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供销财务公司100%的股权。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供销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总额365,116.66万元,负债总额254,142.23万元;2024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085.96万元,净利润3,572.66万元。关联关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全资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供销财务公司10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供销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履约能力:供销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照和业务资质齐备,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处于良好状态,相关交易可正常履约。诚信情况:经查询,供销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供销大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30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供销大集 公告编号:2025-026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与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合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发展公司”)拟与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服务内容包括存款、结算、信贷及“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服务等金融服务。其中:商业发展公司在供销财务公司存款每日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供销财务公司向商业发展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全资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供销财务公司10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联董事朱延东、王永威、王仁刚回避表决,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在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关于对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情况

企业名称: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2月21日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C座7层法定代表人:熊星明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882799490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91H211000001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主要股东:供销总社全资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供销财务公司100%的股权。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供销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总额365,116.66万元,负债总额254,142.23万元;2024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085.96万元,净利润3,572.66万元。关联关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全资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供销财务公司10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供销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履约能力:供销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照和业务资质齐备,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处于良好状态,相关交易可正常履约。诚信情况:经查询,供销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㈠存款服务供销财务公司为商业发展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在法定范围内浮动,除符合前述标准外,同等条件下将不低于商业发展公司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㈡结算服务供销财务公司根据商业发展公司指令为其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供销财务公司免费为商业发展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㈢信贷服务供销财务公司向商业发展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利率/费率,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商业发展公司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利率/费率。㈣其他金融服务供销财务公司向商业发展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监管部门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将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供销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制度及要求。商业发展公司与供销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在公允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商业发展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任何一方未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新合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㈠金融服务原则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协议及具体独立协议(如有)约定为甲方及/或同属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的甲方下属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向乙方申请要求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㈡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其他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甲方在乙方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3)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在法定范围内浮动,除符合前述标准外,同等条件下将不低于甲方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4)乙方确保甲方存入资金的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乙方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经营范围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委托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

(2)在合法合规且满足乙方内部授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乙方给予甲方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可用于上述第(1)款约定的业务种类,额度有效期一年(365日),自乙方按照内部授信相关规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额度可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内的单笔业务合同期限可晚于额度有效期到期日;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信贷服务利率/费率,同等条件下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利率/费率;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独立协议,该独立协议应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4.“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服务

(1)负责甲方以及同属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的甲方下属公司的“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账户开立;

(2)对“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进行专户专管,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3)配合甲方及同属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的甲方下属公司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支付结算、日常计息、月结对账等服务工作。

5.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经营和发展需要,向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等;

(2)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另行订立独立的协议,该独立协议应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监管部门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就同类金融服务向甲方所收取的费用。

㈢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

1.甲方接受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均已依法获得内部、外部的有权机关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双方负有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对方,配合对方积极处置风险,保障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2.乙方配合向甲方提供乙方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配合甲方开展风险评估,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

3.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服务时应给予乙方积极支持/协助,配合提供开展各项服务所需的法律文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

4.甲方、乙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各种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

㈣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透露或者进行不正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合法公开或者合法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㈤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且本协议项下之关联交易事项经甲方控股股东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一年(365日),自协议生效日起开始计算。本协议期满前9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本协议的服务的,应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的意愿,并依法合规地结清各种相关手续。如未有终止通知,视为双方愿意继续执行本协议,双方应依法办

理续签或者重签协议的手续。在续签协议的约定或者新协议生效之前,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该变更和解除书面协议的签署不得影响依据本协议双方另行签署/开展的独立协议/金融服务,双方另行达成一致的除外。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供销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商业发展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供销财务公司为商业发展公司提供存款、结算及信贷等金融服务,有利于优化商业发展公司财务管理、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双方有较好的商业互信和合作基础,可以较好地满足商业发展公司的金融服务需求。供销财务公司向商业发展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六、风险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供销财务公司2024年度的风险评估发表咨询意见,出具了《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大信咨字[2025]第1-02284号),认为供销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各委员会及下设部门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未发现供销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供销财务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供销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稳定,内部控制到位,财务指标良好,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与其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

七、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供销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在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八、与供销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

截至2025年5月28日,商业发展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供销财务公司存款余额965.36元,为公司收购商业发展公司51%股权之前“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在专户短暂停留结

息形成的余额;商业发展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供销财务公司贷款本金余额2.00亿元,2025年初至2025年5月28日贷款利息0.019亿元,尚有授信额度余额1.00亿元,该贷款为公司收购商业发展公司51%股权之前财务公司给予资金支持形成的贷款。除以上情况外,无其他与供销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供销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证公司在供销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公司已经制定《在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符合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供销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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