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2月1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宏源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79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发行8,140,984,977股股份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完 成 后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注 册 资 本 由 6,715,760,000 元 变 更 为14,856,744,977元;宏源证券解散,原宏源证券证券营业部、分公司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证券营业部、分公司;宏源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期货”)100%股权由宏源证券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持有。 二、申银万国证券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申请文件实施;本次吸收合并应当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核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申银万国证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 四、申银万国证券应当按规定自控股宏源期货之日起2年内落实《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4号)关于同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的规定。 五、申银万国证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六、申银万国证券与宏源证券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有序推进各项业务的合并,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扎实完成第三方存管系统、账户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系统的整合,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七、申银万国证券应当按照国务院同意的重组框架方案,尽快落实设立证券子公司等后续工作。 八、申银万国证券和宏源证券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手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住所地证监局。 九、宏源证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工作,原宏源证券证券营业部、分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宏源期货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原宏源证券证券营业部、分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宏源证券和申银万国证券将根据上述批复要求及股东大会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