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独立董事: 王纪新 齐大宏 俞灵雨 郦锡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公司衍生品投资情况的有关资料,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获得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资格及开展利率互换业务资格,可以进行股指期货自营业务和利率互换业务。 截至报告期末,股指期货持仓合约价值 161,502,240 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1.02 %,利率互换持仓名义本金 50,000,000 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 0.32%,风险可控。同时,符合监管部门相关监管指标要求。 此项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况。独立董事:王纪新 齐大宏 俞灵雨 郦锡文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