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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0-17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已于 2014年 9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会议通知)。 5.主 持 人:冯戎董事长。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147 位 , 代 表 股 份 数2,466,953,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972,408,332 股的 62.10%,其中除控股股东外,均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计 146 位,代表股份数 82,746,3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972,408,332 股的 2.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位,代表股份数2,452,207,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972,408,332 股的 61.73%。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 位,代表股份 14,746,3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972,408,332 股的 0.37%。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关于实施公司 2013 年度部分董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按照《公司 201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实施董事长冯戎先生、监事会主席杨玉成先生的 2013 年度薪酬分配。 表决情况:同意 2,465,227,4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 1,24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弃权 4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2,452,207,3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网络投票同意13,020,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3%;反对 1,24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弃权 4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020,09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1%;反对 1,248,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51%;弃权 4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亚玲、夏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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