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4 年 6月 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前,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 9 人,实际表决董事 9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同意《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审计费用 120 万元。 2.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 30 万元。 如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变更导致审计费用增加,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此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四位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过程中,能够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时间、地点及议题的议案》(详见本日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