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48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4,249,03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89,999,974.86元,扣除发行费用19,986,508.25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870,013,466.61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5]第0012号)。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将按照规定与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单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 | 029900102210001 | 870,013,466.61 | 支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航空智能无线电高度表及无 |
人机精密引导装备研发产业化项目、雷达导航系统科研创新基地项目、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条款如下:
甲方: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账号为0299001022100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航空智能无线电高度表及无人机精密引导装备研发产业化项目、雷达导航系统科研创新基地项目、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杨小军、吕想科、高原(以下简称“主办人”)及项目组成员李钊颖(以下简称“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及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交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5]第0012号)。
特此公告。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