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已作出裁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 涉案的金额:申请人请求支付价格调整支付款项人民币64,535,827元、相应损失赔偿金及律师费、仲裁费等申请人为提起仲裁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4. 裁决支持金额:根据上海贸仲裁决结果,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价格调整款项人民币45,000,000元、相应损失赔偿金及一定比例的律师费、仲裁费等申请人为提起仲裁而支出的费用;
5.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审计结果为准,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安道麦A(B) 公告编号:2025-16号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股权购买协议》(2019.11.6)、《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2.26)及《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20.10.28)涉及的价格调整支付款事宜存在争议,公司向上海贸仲申请仲裁(以下简称“本次仲裁”)。详见公司2024年3月27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所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9号)、2024年5月10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所涉业绩承诺相关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8号)。
三、裁决情况
2025年4月1日,上海贸仲就本次仲裁作出裁决,根据裁决结果,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价格调整款项人民币45,000,000元,未能按时支付价格调整支付款项的损失赔偿金(以应付价格调整支付款项人民币4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价格调整支付款项之日止),以及一定比例的律师费及仲裁费等申请人为提起仲裁而支出的费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所涉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审计结果为准,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 《裁决书》(上国仲(2024)第1292号)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