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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06

证券代码:000552 证券简称:甘肃能化 公告编号:2025-12债券代码:127027 债券简称:能化转债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5日(星期三)14:5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5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网络投票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27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2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3:00点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125号甘肃能化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52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份2,888,675,254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的53.98%。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685,075,926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0.1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48人,代表股份203,599,328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80%。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2,825,59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

反对48,831,4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权14,245,5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88,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1,319,19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4%;

反对48,831,49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9%;

弃权14,245,5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88,12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公司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已取得甘肃省国资委批复同意。

2.关于投资建设兰州新区2×1000MW火电项目的议案。

同意2,832,043,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

反对42,202,6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

弃权14,429,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82,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7,764,19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9%;

反对42,202,69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

弃权14,429,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82,62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范文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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