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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发展:公司章程(修正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公司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闽体改[1993]034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50000100019539。公司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闽体改[1993]034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50000100019539。
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3,685,112 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8,468,269元。
3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03,685,112 股,全部为人民币流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98,468,269股,全部为人民币流通股。
4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最迟于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5当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0%以上时,公司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但是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当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0%以上时,公司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但是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6第一百零四条 完善和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委专职副书记一般应当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第一百零四条 完善和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委专职副书记一般应当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7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在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8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2%,并在3000万元以下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30万元,并在3000万元以下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上、30%以下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低于50%的资金借入; (十四)决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所有委托理财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2%,并在3000万元以下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30万元,并在3000万元以下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上、30%以下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低于50%的资金借入; (十四)决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所有委托理财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预算外对外捐赠事项; (十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定公司预算外对外捐赠事项; (十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八)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治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十一)制订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二)制订董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二十八)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二十九)制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一)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三十二) 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十八)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治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十一)制订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二)制订董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二十八)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二十九)制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一)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三十二) 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9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10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或调整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或调整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11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拟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
12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
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13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或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风、洪水、战争、罢工、社会动乱、传染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须经过详细论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或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风、洪水、战争、罢工、社会动乱、传染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须经过详细论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4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股票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优先实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为: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优先实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二)公司分配现金股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分配当期实现盈利; 2.分配当期不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3.公司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15第一百八十三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 (一)公司分配现金股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1.分配当期实现盈利; 2.分配当期不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3.公司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红利分配。 (二)公司发放股票股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16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17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8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可以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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