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获得商务部批准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9月29日,TCL集团与本公司签署《合并协议》,约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TCL集团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本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合并”)。根据《公司法》、TCL集团《章程》、本公司《章程》和《合并协议》的规定,本次合并须取得包括TCL集团股东大会和本公司股东大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商务部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目前,本次合并业已取得TCL集团股东大会和本公司股东大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本公司分别于10月23日和11月1日作出公告。 2003年11月28日,商务部以商资二批[2003]1101号文同意TCL集团吸收合并TCL通讯。 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投资者注意,根据《合并协议》,TCL集团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本公司尚待以下条件满足后生效: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以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的合并。 2)TCL集团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有关本次合并的详细情况,请投资人参看2003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TCL集团董事会及TCL通讯董事会关于TCL集团吸收合并TCL通讯预案的说明书》。 特此公告。 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