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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3-09-30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集团')已与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TCL通讯')签订《合并协议》,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向TCL通讯流通股股东定向发行股票,TCL通讯全体流通股股东持有的TCL通讯流通股全部转换为TCL集团流通股股票,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TCL通讯。  TCL通讯于2003年9月28日至29日召开了第四届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就TCL集团吸收合并TCL通讯一事进行讨论与审议。本人已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对折股比例、折股价格公允性与合理性发表的意见进行了仔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吸收合并的有关安排符合TCL通讯全体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TCL集团在本次吸收合并过程中受让TCL通讯设备(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TCL通讯25%的股权,是为实现本次合并所做的安排,该项股权转让不会损害TCL通讯及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本次合并的《合并协议》内容公平,没有对TCL通讯及其股东不利的约定,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章程(修正案)》依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作,不存在针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限制性规定。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合并后公司《章程(修正案)》得到充分的保护。  鉴于上述理由,全体独立董事  1. 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本公司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决议》;  2. 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批准的决议》;  3. 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决议》。  独立董事签字:   刘鲁鱼    刘 斌    韦 岗    20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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