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TCL通讯”股票义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现就法人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通知,TCL集团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TCL通讯”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3]39号)批准。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豁免TCL集团由于本次受让后持有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通讯”)28,723,117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5.27 %)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TCL集团若增持TCL通讯股票,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TCL集团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增持TCL通讯股票,视同其增持TCL通讯股票,对此也必须按要求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02年12月19日、12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互联网站刊载了《收购报告书摘要》、《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2003年2月13日、3月29日、7月24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互联网站刊载《收购报告书》、《TCL通讯董事关于本公司法人股东股权转让进展情况的公告》、《TCL通讯董事会关于本公司法人股权转让已获商务部批准的公告》。 特此公告。 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