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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力A: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9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预算编制的审查、监督预算的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预算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预算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预算委员会在行使其职权需要时,可以在委员会内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工作小组可以选聘公司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年度预算方案、修改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外的重大资金支出项目和支出计划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预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预算委员会作出决策前应当收集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编制的年度预算;

(二) 公司年度预算的执行状况;

(三) 公司相关财务报表;

(四) 影响公司年度预算项目实施的重大事件;

(五) 公司预算外开支支出的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预算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1/2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召开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的通知不受前述时间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或在没有该项委托时,由1/2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委员会,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三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预算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预算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本工作细则同《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冲突的,依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名;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于2025年5月28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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