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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力A: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9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在行使其职权需要时,可以在委员会内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主任委员

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工作小组可以选聘公司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在做出决策前,应当: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

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有关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文本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在组建了特别工作小组时,由特别工作小组对有

关事宜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特别工作小组负责人、1/2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的通知不受前述时间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或在没有该项委托时,由1/2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委员会,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本工作细则同《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冲突的,依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名;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于2025年5月28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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