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5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7月15日(星期二)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9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55人,代表股份数1,068,029,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123%。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676,733,5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65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1,353人,代表股份数391,295,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65%。共1,352名中小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股份数11,428,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2%。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65,364,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5%;反对2,33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2%;弃权3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763,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815%;反对2,33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60%;弃权3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25%。本提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65,325,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8%;反对2,30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4%;弃权40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724,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402%;反对2,30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65%;弃权40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33%。本提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65,316,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0%;反对2,30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6%;弃权4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715,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615%;反对2,30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92%;弃权4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93%。
本提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4,955,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2%;反对2,58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4%;弃权48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354,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054%;反对2,58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17%;弃权48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9%。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5,111,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9%;反对2,50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0%;弃权40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11,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739%;反对2,50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79%;弃权40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3%。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4,942,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0%;反对2,637,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9%;弃权4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34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899%;反对2,637,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79%;弃权4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23%。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5,137,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3%;反对2,518,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8%;弃权3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37,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005%;反对2,518,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357%;弃权3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38%。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065,136,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1%;反对2,51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6%;弃权3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35,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856%;反对2,51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17%;弃权3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26%。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5,119,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6%;反对2,53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4%;弃权3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19,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447%;反对2,53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71%;弃权3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1%。
表决结果:通过。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5,178,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1%;反对2,47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9%;弃权3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78,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610%;反对2,47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726%;弃权3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64%。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5,071,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0%;反对2,57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4%;弃权3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70,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177%;反对2,57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634%;弃权3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9%。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 序号 | 候选人 | 获得表决权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12.01 | 林俊先生 | 1,057,004,921股 | 98.9678% | 是 |
| 12.02 | 赵志勇先生 | 1,056,999,616股 | 98.9673% | 是 |
| 12.03 | 林家迟先生 | 1,056,997,912股 | 98.9671% | 是 |
| 12.04 | 陈琴琴女士 | 1,057,010,657股 | 98.9683% | 是 |
| 12.05 | 陈旻先生 | 1,056,998,530股 | 98.9672% | 是 |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候选人 | 获得中小投资者 表决权股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是否当选 |
| 12.01 | 林俊先生 | 404,341股 | 3.5380% | 是 |
| 12.02 | 赵志勇先生 | 399,036股 | 3.4916% | 是 |
| 12.03 | 林家迟先生 | 397,332股 | 3.4767% | 是 |
| 12.04 | 陈琴琴女士 | 410,077股 | 3.5882% | 是 |
| 12.05 | 陈旻先生 | 397,950股 | 3.4821% | 是 |
表决结果:林俊先生、赵志勇先生、林家迟先生、陈琴琴女士、陈旻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和任职资格审核无异议。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 序号 | 候选人 | 获得表决权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13.01 | 刘用铨先生 | 1,056,992,592股 | 98.9666% | 是 |
| 13.02 | 温长煌先生 | 1,056,993,625股 | 98.9667% | 是 |
| 13.03 | 张海忠先生 | 1,057,032,626股 | 98.9704% | 是 |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候选人 | 获得中小投资者 表决权股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是否当选 |
| 13.01 | 刘用铨先生 | 392,012股 | 3.4301% | 是 |
| 13.02 | 温长煌先生 | 393,045股 | 3.4392% | 是 |
| 13.03 | 张海忠先生 | 432,046股 | 3.7804% | 是 |
表决结果:刘用铨先生、温长煌先生、张海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卜德洪、岑龙英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