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和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的特长,忠实、认真地履行职责,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陈贤凯先生,中山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执业律师。主要工作经历: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2021年7月至2024年5月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系系主任兼院长助理,2020年10月至今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曾任深圳绘王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南山区阳光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理事;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兼职律师;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822)独立董事;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自2024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听取股东的意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议所需要的资料,为形成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会议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力求使董事会能够形成科学、客观的决策。
公司2024年度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投票情况 |
陈贤凯 | 6 | 1 | 4 | 1 | 0 | 均为赞成票 |
本人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亦不存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二分之一的情形。公司2024年度共计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陈贤凯 | 2 | 2 | 0 | 0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促进董事会及管理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本人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履职情况如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召开日期 | 会议届次 | 审议事项 |
审计委员会 | 2024年2月19日 | 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第一次会议 |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
2024年3月21日 | 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第二次会议 | 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初稿 | |
2024年4月7日 | 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第三次会议 |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 |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 |||
2024年4月23日 | 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第四次会议 |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 |
2024年8月6日 | 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第五次会议 | 2024年半年度报告 | |
2024年10月18日 | 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第六次会议 |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 |
2024年11月22日 | 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第七次会议 |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2024年4月7日 | 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度第一次会议 | 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2024年2月19日 |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 |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议案 |
2024年4月7日 |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 |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1、2024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积极沟通,审阅相关内部审计报告,深入了解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2、2024年度,本人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顺
利进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通过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持续跟进与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年审工作并如期提交审计报告,促进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工作中的有效协作,确保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协助公司推进投资者关系建设工作。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投资者的诉求,积极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保持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创造了便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公司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确认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已建立起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的执行和监督充分有效,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客观、真实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因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未获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议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对北京德皓国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结合邀请招标的结果,拟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本人认为北京德皓国际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
(四)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对拟聘任为公司财务总监魏恒刚先生的个人履历等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其符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条件,并具备财务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且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议案》,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决策、监督和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所聘的职务。
公司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方式、聘任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故同意聘任张译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刘燕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魏恒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本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真实、准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效发挥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监督与考核的职能。对于上述涉及的重大事项,本人认为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并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已执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潜在的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四、对公司有关建议被采纳或未被采纳的说明
2024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第三次会议对《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出席会议,认真听取2023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自身的法律知识,对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视,并予以采纳。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始终坚持忠实、勤勉、谨慎的原则,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并认真、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运用专业知识,勤勉、尽职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继续发挥好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为公司规范运作、提质增效、风险防控等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积极有效地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陈贤凯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