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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弘控股:《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本制度于2023年10月26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书面文件及其它资料。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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