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工”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柳工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内部控制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以纳入公司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所有子公司及股份公司组织机构中的各职能部门为基础(含海外子公司、直营公司),考虑不同区域、不同性质、不同业务类型及实际业务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重点关注单位。评价涉及各单位包括预算、采购、资金、销售等公司所有重要的业务活动,并考虑了并购、投融资等相关事项的影响,涵盖了内控的五个要素。2024年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预算、采购、资金、销售等公司所有重要的业务活动和内控的五个要素以及2023年内控评价缺陷整改情况,重点关注资金管理、销售收款、采购付款、存货管理、成本费用、预算管理等模块。
根据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基本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评价维度 | 缺陷分类(以错报金额占本公司经审计的上年度合并财务报告的比例为衡量标准) |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
税前利润 | ≥6% | ≥3%且<6% | <3% |
销售收入 | ≥0.5% | ≥0.1%且<0.5% | <0.1% |
经营净现金流 | ≥5% | ≥1%且<5% | <1% |
净资产 | ≥1% | ≥0.5%且<1% | <0.5% |
根据错报金额影响的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评价维度,如果影响的项目涉及多个评价维度,采取孰低原则。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①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b)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c)注册会计师发现定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
发现该错报;d)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a)未能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能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b)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c)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表达真实、准确的目标。
③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评价维度 | 缺陷分类(以损失金额占本公司经审计的上年度合并财务报告的比例为衡量标准) |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
销售收入 | ≥0.25% | ≥0.05%且<0.25% | <0.05% |
净资产 | ≥0.5% | ≥0.25%且<0.5% | <0.25% |
根据损失金额影响的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评价维度,如果影响的项目涉及多个评价维度,采取孰低原则。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a)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例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b)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集体决策程序,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
c)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严重流失,已经造成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d)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发现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有效整改;
e)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对该项业务的经营目标造成严重影响;
核查意见f)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②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较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b)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流失较严重,对公司开展经营活动造成较大影响;c)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有效整改;d)重要业务缺乏关键控制,对该项业务的经营目标造成较大影响;e)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③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2024年度,保荐机构通过审阅公司三会文件、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现场沟通访谈等多种方式,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五、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柳工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柳工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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