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 民初805-806、2172、2175-2176、2178、2181-2187、2199-2204、2218、2221、2224、2228、2230-2231、2234-2235、2237、2240、2242、2247-2248、2250-2251、2253、2292-2299、2318、2322-2324、2326、2328、2330-2331、2356、2358、2360、2457、2760、2762号)。根据相关材料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57起诉广州浪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披露了朱敏强等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及钟斌、丁伟军诉广州浪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 民初805-806、2172、2175-2176、2178、2181-2187、2199-2204、2218、2221、2224、2228、2230-2231、2234-2235、2237、2240、2242、2247-2248、2250-2251、2253、2292-2299、2318、2322-2324、2326、2328、2330-2331、2356、 2358、2360、2457、2760、2762号)。根据相关材料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57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广州浪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伟军等57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5,092,253.82元;
2、驳回原告丁伟军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合共261,782.9元,由原告丁伟军等57人合计负担45,450.62元,被告广州浪奇负担216,33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 1 | 黄小钢等3人诉广州浪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案 | 黄小钢等3人 | 广州浪奇 | 42.49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初2243号]裁定如下:裁定该案按原告黄小钢撤回起诉处理。 《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初2196号]裁定如下:裁定准许郭燕平撤诉。 《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367号]裁定如下:裁定该案按原告刘兆虎撤回起诉处理。 |
| 2 | 查璇等59人诉广州浪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59案 | 查璇等59人 | 广州浪奇 | 2,439.66 | 审理中 | 无 |
| 3 | 冯梅等12人诉广州浪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2案 | 冯梅等12人 | 广州浪奇 | 44.29 | 未开庭 | 无 |
| 4 | 广东新华汇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广州浪奇、深圳潼洲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广东新华汇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广州浪奇、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 | 587.08 | 未开庭 | 《民事裁定书》[(2023)粤0106民初8127号]裁定如下:裁定本案移送广州中院管辖。 |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对投资者索赔损失可能产生的债权已进行了预留,将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将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诉讼案件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