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邢益强先生和谢岷先生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开展日常的管理制度执行检查、内控制度回顾、法律风险提示、效能监察等工作,及时提出公司存在的运营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和进行内控管理的完善。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作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额度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计提2021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子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已制定《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期货糖交易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对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规避和防范主要产品价格波动给其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价格波动的影响。我们认为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六、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同意对涉及调整的2018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相关披露信息进行相应补充。
七、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
1、2022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
2、经核查,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已纠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已不存在第9.3.1条和第9.4.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亦不存在第
9.8.1条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中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3、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
险警示。
八、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自查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九、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及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十一、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发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十二、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十三、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签署的《广州
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系基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轻工集团为公司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四、关于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五、关于《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编制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邢益强、谢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