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的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根据公司提交的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我们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
构、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盈利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发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八)公司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签署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系基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轻工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与之有关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公司编制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邢益强、谢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