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5.85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之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因公司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之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2021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申140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之第(七)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9月30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以上情形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和9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和《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
二、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282-3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破产重整程序。鉴于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股票因前期被依法受理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
2、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40,012,233.47元,公司股票交易因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
3、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因2020年度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
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不存在第9.3.1条和第9.4.1条规定的其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第9.8.1条规定的其他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鉴于此,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第9.3.7条、第9.4.13条和第9.8.5条规定,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
三、独立董事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1、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
2、经核查,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已纠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已不存在第
9.3.1条和第9.4.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亦不存在第9.8.1条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
中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3、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四、风险提示
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