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08号文“关于核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本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76,736,715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8.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9,959,976.0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5,150,996.6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4,808,979.36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410011号《验资报告》。公司于2016年1月完成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2017年-2021年)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本次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