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2-008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浪奇公司”)收到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广州市赣西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与浪奇公司、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平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赣民终936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浪奇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赣西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被告一: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为保障交易需要,浪奇公司向保理公司申请反向保理融资业务。2019年10月29日,保理公司与浪奇公司签订了《反向商业保理合同》,签订地点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合同约定:保理公司为浪奇公司的债权人提供融资,同时就反向保理融资款利率、反向保理融资款罚息利率、利息等进行了约定。后依据前述保理合同,保理公司与浪奇公司、公平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了3份《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应收账款转让金额为3,259.6万元,并于2020年4月1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签订上述合同后,保理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公平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3,096.62万元,并整体受让了3,259.6万元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载明,上述应收账款均于2020年9月29日到期,应收账款期限届满后,浪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保理公司支付账
款,公平公司也未履行回购义务,故保理公司诉至法院。
3、一审诉讼请求
(1)浪奇公司向保理公司支付所受让的应收账款3,259.6万元,该款用于抵扣第(2)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如应收账款金额不足以抵扣回购融资款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差额部分由公平公司支付;
(2)公平公司回购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3,096.62万元及罚息584,917.11元(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1月2日的罚息按30,966,200元×10%×2÷360天×34天计算,其余罚息按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至实际付清融资款之日止);
(3)两被告向保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
(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
4、一审诉讼判决情况
2021年9月7日,公司披露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保理公司与浪奇公司、公平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赣09民初188号],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保理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浪奇公司向保理公司支付货款32,596,000元;
(2)公平公司向保理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29,538,314.11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保理融资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3)浪奇公司、公平公司任一方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可相应免除另一方在本判决中确定的清偿责任;
(4)驳回保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204,780元,财产保全费申请费5,000元,合计209,78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5、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因相关案件事实涉及刑事案件,不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9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2)案涉买卖合同、保理合同效力认定存疑。故浪奇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保理公司与浪奇公司、广公平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赣民终936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浪奇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05,828.90元,由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原告/原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结果及进展情况 | 首次披露日期 |
1 | 文投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 文投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 | 2,484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1)粤01民终25141号]如下:准许浪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浪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4 |
2 | 文投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 文投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 | 471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1)粤01民终25146号]如下:准许浪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浪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4 |
3 | 深圳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 深圳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 | 805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2)粤01民终2006号]如下:准许浪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浪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19 |
4 | 深圳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 深圳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 | 981.5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2)粤01民终2007号]如下:准许浪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浪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19 |
5 | 深圳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上海督增贸易有限公司的票据纠纷案 | 深圳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上海督增贸易有限公司 | 803.25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2)粤01民终2002号]如下:准许浪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浪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19 |
6 | 深圳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上海督增贸易有限公司的票据纠纷案 | 深圳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上海督增贸易有限公司 | 423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2)粤01民终2003号]如下:准许浪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浪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19 |
7 | 深圳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上海督增贸易有限公司的票据纠纷案 | 深圳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上海督增贸易有限公司 | 642.6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2)粤01民终2004号]如下:准许浪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浪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19 |
8 | 深圳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上海督增贸易有限公司的票据纠纷案 | 深圳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上海督增贸易有限公司 | 846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2)粤01民终2005号]如下:准许浪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浪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19 |
9 | 深圳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上海蓬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票据纠纷案 | 深圳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上海蓬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964.8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2)粤01民终2001号]如下:准许浪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浪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19 |
10 | 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 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 | 816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1)粤01民终25142号]如下:准许浪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浪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4 |
11 | 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 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 | 1,218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1)粤01民终27515号]如下:准许浪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浪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19 |
12 | 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 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 | 481.92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1)粤01民终27514号]如下:准许浪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浪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19 |
13 | 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 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 | 522.08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1)粤01民终27788号]如下:准许浪奇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浪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19 |
14 | 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合同纠纷案 | 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 | 4,673.11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2)粤01民终2000号]如下:本案按浪奇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1.13 |
15 | 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商标许可案 | 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 | 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 | 512.83 | 收到裁决书 | 仲裁裁决[(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49号]如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商标特许权费4,958,333.33元和滞纳金170,000元,本案仲裁费83,127元由双方各承担41,563.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 |
16 | 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 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 | 3,828.74 | 收到民事判决书 | 民事判决[(2020)沪0115民初96146号]如下:(1)确认原告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浪奇公司享有下列债权:应收账款本金28,203,000元、违约金5,640,600元、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426,557.44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17,260.94元;(2)被告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对浪奇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应收账款本金、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案件案件受理费214,4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9,409元,由浪奇公司、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2021.1.13 |
17 | 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 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 | 3,475.20 | 收到民事判决书 | 民事判决[(2020)沪0115民初96201号]如下:(1)确认原告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浪奇公司享有下列债权:应收账款本金28,960,000元、违约金5,792,000元;(2)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对浪奇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实保理逾期付款利息1,196,484.38元、保理手续费1,222,755.56元;(4)案件受理费221,6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6,673元,由原告负担109元,由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746元,由浪奇公司、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1,818元。鉴定费59,500元由原告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 2021.1.13 |
18 | 中安绿色(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 中安绿色(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 | 960.92 | 收到民事判决书 | 民事判决[(2021)粤0307民初5819号]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 2021.2.10 |
19 | 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与浪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 | 浪奇公司 | 5.72 | 收到民事裁定书 | 民事裁定[(2021)粤0783民初5940号]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
合计
合计 | 24,915.67 | - | - | - |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民事判决书》[(2021)赣民终936号],公司需向保理公司支付货款32,596,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公司计提了应付保理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对应的案件部分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部分事项将相应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2、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5民初96146号],公司需要向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本金28,203,000元、违约金5,640,600元、利息4,426,557.44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17,260.94元,并需承担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5民初96201号],公司需要向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本金28,960,000元、违约金5,792,000元,并需承担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公司计提了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对应的案件部分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部分事项将相应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3、公司部分撤回上诉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4、上述部分案件,原告作为债权人在公司重整期间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在重整计划中作为暂缓债权预留了偿债资源,后续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式予以清偿。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赣民终936号];
2、其他诉讼、仲裁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