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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浪奇: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7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77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乾公司”)、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泽公司”)、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泰邦”)买卖合同纠纷四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50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49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7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8号],广东省高院裁定上述案件按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鑫乾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鑫乾公司销售工业原料,鑫乾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鑫乾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鑫乾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鑫乾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

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后鑫乾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69,764,786.85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鑫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鑫乾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9,764,786.85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14,447,660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69,764,786.85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14,447,66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84,212,446.85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鑫乾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2020)粤0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50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鑫乾公司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鑫乾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公司与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泽公司针对案涉工业

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泽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泽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泽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泽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泽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福泽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68,117,574.4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泽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泽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8,117,574.4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13,945,540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68,117,574.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13,945,54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82,063,114.4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福泽公司不服广州中院(2020)粤0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49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福泽公司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泽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与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鑫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与《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均约定:

广州浪奇向福鑫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鑫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鑫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鑫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鑫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福鑫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157,602,514.84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案涉16份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鑫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157,602,514.84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33,476,784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157,602,514.8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33,476,784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191,079,298.84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福鑫公司不服广州中院(2020)粤0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7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福鑫公司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

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鑫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公司与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如东泰邦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如东泰邦销售工业原料,如东泰邦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如东泰邦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如东泰邦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如东泰邦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如东泰邦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203,476,192.46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如东泰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如东泰邦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203,476,192.46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46,504,420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203,476,192.4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46,504,42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249,980,612.46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如东泰邦不服广州中院(2020)粤0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8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如东泰邦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如东泰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原告/原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结果及进展情况首次披露时间
广州丰盈安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浪奇企业借贷纠纷广州丰盈安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浪奇12,372.10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2020)粤01民初1842号)]如下: 1、在本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丰安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7,696,235.7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4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广州丰盈安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660,4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丰盈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21,517元,由被告广州浪奇负担受理费338,888元、保全费5,000元。 民事裁定[(2020)粤01民初1842号之一]如下: 1、解除对广州浪奇名下中信银行账号为81*************3068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2、解除对广州浪奇名下工商银行账号为36*************6364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3、解除对广州浪奇持有的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34.13%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2020.12.4
深圳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浪奇买卖合同纠纷案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浪奇979.2(含违约金)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2021)粤03民终33042号]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1949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2021.3.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4,846.10(含违约金)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2021)粤0604民初16629号]如下: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7,442,002.16元、罚息1,019,044.32元(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2、案件受理费280,17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2021.6.29
上海北信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浪奇、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会东县盛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北信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浪奇、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会东县盛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1,036.80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2020)沪0115民初81156号]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008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020.11.18
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浪奇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浪奇337.5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2021)沪02民终11307号]如下: 1、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2、被告应返还原告价款3,375,000元;3、被告应偿付原告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的利息(以3,37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一审合计诉讼费用21,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由被告负担。2021.6.15
广州浪奇与上海领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广州浪奇上海领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135.19(含违约金)收到《决定书》仲裁裁决[(2021)穗仲案字第3694号]如下: 1、因被申请人已经决议解散并注销,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本案仲裁程序终结;2、本案仲裁费91,403元由申请人承担。2021.4.30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州浪奇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浪奇640.42(含违约金)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2021)苏0104民初2091号]如下: 1、确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13,265.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3,413,265.7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确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53,800元;3、案件受理费56,629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2021.3.13
Project Field Co., Ltd诉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Project Field Co., Ltd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89.06万美元收到《裁决书》仲裁裁决[(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44号]如下: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4份《销售合同》,已经履行的互不返还,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587,104美元补偿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4份《销售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义务而带来的差价损失;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46,131.3泰铢以补偿案件公证费,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9,023元以补偿案件翻2021.8.20
译费,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35,000元以补偿案件律师费;4、案件仲裁费86,974美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8,276.6美元,由申请人承担8,697.4美元;5、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48,000美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49,593.7606元;6、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790元以补偿案件公证费,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294元以补偿案件翻译费,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35,000元以补偿案件律师费;7、案件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41,347元,由申请人承担127,212.3元,被申请人承担14,134.7元。
浙江大有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大有化工有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30.11收到《裁决书》仲裁裁决[(2021)穗仲案字第8051号]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01,08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本案仲裁费13,11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深圳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浪奇买卖合同纠纷案深圳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浪奇150.48(含违约金)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案号:(2021)粤0307民初19034号]如下: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国有资产流失,被告质疑原告送货的真实性,原告未在本案中提交送货单据或物流单据等证据,且与本案存在关联的邓煜、黄健彬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等案件已被立案侦查,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因执行《重整计划》终结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原告/原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结果及进展情况首次披露时间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浪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浪奇7,123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2021)粤01执970号]: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广州浪奇进入执行重整计划之后,不能回转到执行程序处理债务,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故裁定终结(2021)粤01执970号案的执行。2020.10.10
广州华糖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浪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华糖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浪奇17,888.26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2021)粤01执947号]: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广州浪奇进入执行重整计划之后,不能回转到执行程序处理债务,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故裁定终结(2021)粤01执947号案的执行。2021.2.2
林旺钏与广州浪奇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林旺钏广州浪奇21,578.32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2021)粤01执5186号]: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广州浪奇进入执行重整计划之后,不能回转到执行程序处理债务,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故裁定终结(2021)粤01执5186号案的执行。2020.12.4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浪奇国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浪奇5,992.73收到《执行裁定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2021)粤01执3807、3808号]:2020.11.18
内涉外仲裁裁决两案书》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广州浪奇进入执行重整计划之后,不能回转到执行程序处理债务,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故裁定终结(2021)粤01执3807、3808号案的执行。

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50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49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7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8号],广东省高院裁定相关案件按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且相关裁定为终审裁定。因此,广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6号]已依法生效,广州中院判定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分别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9,764,786.85元、68,117,574.4元、157,602,514.84元、203,476,192.46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相应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均由前述四家公司承担。对于公司与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买卖合同纠纷四案最终的的执行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同时,公司将与管理人就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50号];

2、《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49号];

3、《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7号];

4、《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8号];

5、其他诉讼、仲裁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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