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司章程共二百三十六条,现调整为二百三十八条。 (二)新增与修改部分 1、因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原章程第十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百货、五金、交电、家具、其他食品、针纺织品、日用杂品、酒、西药、中成药、保健食品、建筑装饰材料零售兼批发;烟、金银首饰零售;装饰材料加工;家用电器维修、安装、配送;彩扩;干洗服务;花卉销售;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禽加工、销售;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牧产品收购;粮油制售;复印、影印、打印;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零售;文化娱乐;通讯器材销售及售后服务;物业管理;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公司自有产权闲置房的出租和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项目限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兼营:场地出租(限餐饮、电影、电子游戏、美容美发、健身的持证单位租用)。 2、原章程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于实施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大会,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原章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修改为:'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第一款第四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修改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采用的投票方式和投票程序'。 第一款第六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修改为:'会议召集人、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同时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 4、原章程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和向股票上市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5、原章程第八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原第二、三、四款依次顺延。 原第四款'除此之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修改为'年度股东大会未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董事会不得将其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6、原章程第八十五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修改为:'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新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7、原章程第九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公司股东以其特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8、原章程第九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股东大会表决本章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有权部门规定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应当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9、原章程第九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股东大会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清点人对每项议案应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时,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对每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在正式公布前,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0、原章程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当说明股东大会通知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11、原章程第一百零五条修改为:'具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情形,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期尚未解除以及被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二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12、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备案'。 13、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出其判断的依据'。原有各项依次顺延。 14、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修改为:'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5、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6、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修改为: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